11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会上表示,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要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更勇于自我监督。
“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要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树立监督公信。”应勇表示,立案监督重在加强对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要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事“挂案”等问题。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正向衔接工作,准确把握刑事立案标准,更加注重监督质量,防止以罚代刑。依法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做好对主管机关回复和处理情况的跟踪督促,防止当罚不罚。
应勇指出,侦查活动监督重在加强对严重违法情形的监督。要着力加强对侦查取证违法、侦查措施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等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的监督。加大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监督力度,加强对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索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机制,依法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的监督,切实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特别是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等趋利性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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