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澎湃新闻从案件代理律师处获悉,陕西榆林一起千万元合同诈骗案引发的民事诉讼近日二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此案涉及两千多吨柴油的“生意”——买卖双方的2名“内鬼”串通作案,倒卖价值1900多万元的柴油。这2名“内鬼”,一人是买方公司的项目承包人,一人是卖方公司的授权业务员,均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这起由合同诈骗案引发的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上千万元的货款损失由谁承担——涉案罪犯以公司名义冒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楚湘公司”),将其中标的陕西省神木市一土方工程承包给牛鹏。刑事判决书记载,在项目部无需用油的情况下,牛鹏伪造公章以湖南楚湘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向淄博春江成公司购买柴油进行倒卖;淄博春江成公司的授权业务员张培玉负责“协调”。
经鉴定,淄博春江成公司陆续向牛鹏供应柴油约2515吨,价值1917万余元。牛鹏将收到柴油后用于抵债或转卖,欠货款超过1700万元。张培玉未向其公司汇报实情,还帮助延期付款、协调发货,他向牛鹏索要了好处费138万元。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牛鹏、张培玉判刑十三年、六年。两人上诉均被驳回。
刑事判决中,法院责令牛鹏退赔淄博春江成公司损失1723万余元。由于牛鹏非法所得钱物已被抵债或挥霍,退赔货款未能执行。
2019年7月,淄博春江成公司起诉牛鹏的“东家”湖南楚湘公司,要其支付一千多万元柴油款;楚湘公司则称未授权牛鹏买柴油也从未收到货,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此案先后在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重审后,2023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撤销此前相关裁定,指令神木市法院审理。
2024年6月,神木市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牛鹏代理楚湘公司签订合同系“表见代理”而有效,判湖南楚湘公司支付淄博春江成公司货款1855万余元,并按日利率1‰支付逾期违约金。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而合同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司法解释,表见代理须符合两个条件:行为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合同另一方)善意且无过失。
神木市法院一审宣判后,湖南楚湘公司提出上诉。
11月8日,榆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提交了十组证据,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法官分别询问了牛鹏、张培玉的身份。
湖南楚湘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称,牛鹏与该公司系挂靠关系,任命其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是为方便与业主联系,为其缴纳社保是投标需要且费用由牛鹏本人承担。对于淄博春江成公司授权的“业务员”张培玉,该公司诉讼代理人称,其实际上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中间人”。
法庭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关于一审程序问题,湖南楚湘公司认为一审适用再审程序错误,且应当回避人员未回避;淄博春江成公司则认为一审程序并不违法。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着重围绕“表见代理”进行了辩论。
淄博春江成公司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由楚湘公司签订并履行;牛鹏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春江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完全不知牛鹏的诈骗行为,因此该案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楚湘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湖南楚湘公司则认为,张培玉与牛鹏实施合同诈骗被判刑,两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在交易过程中,春江成公司未对牛鹏的身份和权限进行审查核实,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而存在重大过失,此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其不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当日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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