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合伙人万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利润分配协议无效,后撤诉并追认这份协议的效力。几年后,万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其随意反悔、多次起诉的行为遭到反诉,对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损失。
近日,江苏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公布一起单方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引起的诉讼,判决因万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造成另一合伙人陈某为应诉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损失,由万某承担,判决万某赔偿律师费1万元。
法院查明,万某与陈某、钱某、李某四人合伙出资,以A公司名义收购不良资产包,四人就落实催讨及各方出资情况签订了相应的协议书。此后,催讨工作完成并收回所有款项,但大家对费用、支出、利润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四人产生嫌隙,就利润分配形成多份协议,同时也多次就争议诉至法院。
其中,万某于2021年5月将陈某、钱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人于2018年签订的利润分配协议无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万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同意上述三人签订的案涉协议。后法院裁定准许万某撤回起诉。
2023年8月,万某反悔,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并将项目款项返还给A公司。
陈某等人表示,万某已在前案中明确表示同意案涉协议,并以此为由撤回起诉,已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其随意反悔并多次提起诉讼的行为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陈某提起反诉,要求万某承担律师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与此相对应的“禁止反言”规则亦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所谓“禁止反言”,主要用于排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矛盾行为,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明确认可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反悔。一旦当事人违反“禁止反言”规则,且没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均可能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的裁判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万某在此前案件中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万某依法具有拘束力。虽然陈某等三人在签订案涉协议时未取得万某的同意,但万某已在前案《撤诉申请书》中明确同意三人签订的协议,现万某再以和解协议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有违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因万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造成陈某为应诉产生合理的律师费损失,对陈某请求万某赔偿律师费1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该案为典型的单方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引起的诉讼,万某的诉讼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查明事实后进行依法判决,最终万某得不偿失,不仅没有如其所愿,反而还要额外支付其他费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有违诚信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制裁与惩戒,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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