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有网友发布消息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某村出现老虎,有村民被咬受伤。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一个农家院子里传来疑似老虎的吼叫声,随后一个黑影从门外经过,约2分钟后,一男子打开栅栏,走到门外观察,动物的吼叫声再次传来,男子走进院内,之后一大型动物撞向栅栏,栅栏变形,该男子连忙向院内跑去。右上角的监控时间显示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11月18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吉兴乡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核实此事。
据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消息,被老虎咬伤老人儿子赵先生表示,有两只老虎,目前老人正赶往佳木斯医院进行救治;林草局和警方已到现场。
另据《正在新闻》,监控视频发布者表示,该监控是他家后院,早上6点多,家里73岁老人听到隔壁亲戚说外面有老虎,几秒钟后,老虎从家门口走过。
老人看到老虎路过,准备开门出去看,老虎径直向后院铁栅门冲去,随后离开。被咬伤的不是这家老人,老人没有受伤。勃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派出所民警都去村里抓老虎了,确有村民被咬伤,建议不要出门。
对于此事,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柏阳。
焦点一:被野生动物咬伤有没有什么维权的途径?
陈柏阳:被野生动物咬伤的维权途径要视情况而定。如果野生动物是经人饲养的因看管不善导致偷跑出来伤人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这种野生动物是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形下由私人饲养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法律上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否已经对野生动物严加看管,也不管伤者是否对野生动物有过主动攻击、挑逗等激起动物攻击性的行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在取得了相应许可的情况下饲养的野生动物,也是一样,哪怕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野生动物严加看管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野生动物伤人是因伤者的主动攻击、挑逗等行为引起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野生动物是由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因看管不善而偷跑出来的,则是原则上由动物园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动物园可以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足够的防范措施,但还是因为意外导致了动物跑出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野生动物没有饲养人和管理人,是纯粹生在野外、长在野外的,因为机缘巧合才来到人群聚集处并伤人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野生动物伤人的补偿。根据《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老虎在我国属于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对于本案中老虎伤人的,根据《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可以向当地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治费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焦点二:在自家被咬伤和在野外被咬伤维权时有无区别?
陈柏阳:在自家被咬伤和在野外被咬伤在维权时原则上来说是没有区别的,只区分动物是否有相应的饲养人、管理人,如果有的话就是找对应的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如果没有的话就是找政府进行补偿。
焦点三:伤人的野生动物一般后续如何处置?
陈柏阳:我们国家对于野生动物的安置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放归自然,这也是在进行动物安置的时候首要考虑的措施,因为野生动物只有让他们回到自然中才是最利于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的措施。第二种措施是科普宣教,也就是对于那些不适宜野外放归的动物,比如说因为身体原因放归自然的存活率很小的,或者伤人倾向严重,即使放归后也有较大概率会发生伤人事件的动物,可以由有条件的饲养单位进行饲养,比如说动物园、自然保护区等等。
焦点四:期间若失手将动物打死,自己是否需要担责?
陈柏阳:当遭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袭击时,采取自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在保护自身或者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必要限度内,打伤甚至打死该野生动物并不违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不管是《民法典》还是《刑法》当中都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民法典》当中还特别规定了“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野生动物袭击的紧迫危险时,可以进行自卫而不用担心把野生动物打伤或者打死后要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发时,能够通过打伤、圈禁等方式控制住该野生动物而不必打死的,就不能打死该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并要及时报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救治、管控。
当然,事发时采取何种合理措施制止野生动物袭击或者伤害,应当基于事发时的紧急状况,不能苛求当事人,更不能以事后理性来要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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