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公示显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11项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1.77033万元,罚款1677.06009万元。罚单涉及违法行为类型如下: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6.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8.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9.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0.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11.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于某一(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反洗钱管理中心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8万元。
陈某薇(时任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云缴费事业中心高级业务总监)、曾某(时任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电子银行部云缴费产品处副处长)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均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蔡某杰(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联席总经理)、魏某(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1.1万元、15万元。
柴某军(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4.5万元。
王某兵(时任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张某宁(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3.5万元。
王某林(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4.5万元。
郭某(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王某(时任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数据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苏某宇(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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