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取得的新成绩,并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其中有商家因从事“饿了么”、“美团”平台商家“好评”回访、有偿删差评等处理工作,被罚款5万元。
案例一: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屯溪区某通讯商行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0月2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屯溪区延安路老街店时代广场手机城某通讯商行,未经小米授权私自在招牌上使用小米商标并标明“小米授权服务中心”。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门头上标识“MI小米授权服务中心”,在店内灯箱上标识“MI小米授权维修服务”,当事人2021年10月授权到期之后因不符合授权条件,未再取得小米商标权利人授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某商贸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19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对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九名员工在工位上从事“饿了么”、“美团”平台商家“好评”回访、“差评”处理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正式开始从事“美团”、“饿了么”平台上餐饮店的好评回访和差评处理业务,有偿帮助其他经营者删除差评和维护好评,从而提高店铺评分。
当事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有偿删除差评和维护好评的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提高了商品、服务的美誉度,误导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同行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此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网络环境,促进了本地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三: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区某玩具店经营与可口可乐公司“可乐”“雪碧”饮料外包装近似的糖兄糖弟牌劲爆汽水糖案
2024年6月11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焦村镇某商店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销售区发现与可口可乐公司“可乐”“雪碧”饮料外包装近似的糖兄糖弟劲爆汽水糖1桶,桶内装有32只劲爆雪碧糖和15只劲爆可乐糖。经查,涉案商品从黄山区某玩具店购进,当日执法人员对黄山区某玩具店进行监督检查,该玩具店负责人承认销售了该涉案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4年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玩具店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劲爆雪碧糖和劲爆可乐糖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可乐”“雪碧”饮料在外包装上存在很多近似的地方,从而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和混淆性,极易将其误认为是可口可乐公司出产的“可乐”“雪碧”产品。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促使经营者诚信、自律、规范、依法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
案例四: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有限公司对其商品性能和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1月3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高速石化有限公司某服务区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站的经营区域检查发现1件高效燃油系统清洗剂,产品包装标示“世界一流技术 德国品质保障”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标示字样的证明材料。该公司对高效燃油系统清洗剂性能、质量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2月,黟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案件交办通知书》,查处黄山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线索。经查,该公司在抖音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活鱼臭鳜鱼只采用新鲜的徽州自产桃花鳜”,而当事人制作臭鳜鱼使用的鳜鱼大部分从广东购进,与抖音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的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2月18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州区上九庙会摊位进行检查,现场见经营者王某正在销售肾宝丸、壮阳果、回春草等产品,在摊位内见塑封袋盛装肾宝丸粉末和壮阳果粉末。经查,当事人自厦门某滋补品商行购进了石莲子、厚鳞柯、蟛蜞菊等产品用于庙会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便于销售的目的,将石莲子、厚鳞柯、蟛蜞菊的名称分别标注为肾宝丸、壮阳果、回春草进行销售。经查询,上述产品非《中国药典》载明的中药材,亦非药食同源目录列明的品种。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上述产品名称分别标注为肾宝丸、壮阳果、回春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区汤口镇某便利超市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2023年12月25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汤口镇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在该超市正门左侧仓库内发现26箱标称河北某公司生产的海洋生物酶精华露(净含量:2KG×6瓶),该瓶装洗衣液下方用红色字体突出标识“超能企業集團(中國)精密化工有限公司”。
经查,该“超能企業集團(中國)精密化工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超能”品牌没有任何关联,且该商品条码也非境外条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县某经营部利用会议的方式对普通食品的功效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6月1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通过投影仪播放视频向参会人员宣传销售一款白酒,涉案视频含有宣传功效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以组织会议讲座的形式宣传涉案产品具有一定功效,并在会议过程中现场播放宣称白酒对高血压等疾病具有疗效的视频,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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