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信云公司)将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曾参与该系统开发工作的第三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联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实施“机器管招投标”政策措施的行为违法并停止实施。
建信云公司诉称,广联达在海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既做评标系统、清标系统、标书编制工具,又做上下游产品造价、算量软件,属于“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必然对其他竞争对手产品在交易平台的使用造成限制”。
2024年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建信云公司起诉。建信云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建信云公司所称涉案系统与工具软件之间存在“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并不恰当,有关争议也超出该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遂驳回建信云公司上诉。
一审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显示,建信云公司诉称,该公司在海南等地提供算量类软件、计价类软件等代理销售服务。建信云公司诉称,2022年9月,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下称《若干措施》),为部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政策存在违法。同时,“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由第三人广联达公司承建,广联达公司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既做评标系统/清标系统/标书编制工具,又做评标系统的上下游产品造价软件、算量软件和建模软件,兼具“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形成链式垄断。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若干措施》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含使用中央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建信云公司并未参与上述工程招投标,亦未举证证明因该措施导致直接损失,故其并不属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此外,建信云公司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一种受行政法调整与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因《若干措施》的施行而受到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综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建信云公司起诉。
据了解,“机器管招投标”是海南基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所做出的创新部署,该系统实现线上开标、投标文件线上解密、线上唱标、线上异议及线上解答,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监管及时高效,预防腐败滋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全国率先启动工程建设领域“机器管招投标”改革工作的海南,已取得初步成效: 2024年以来,海南共完成716个住建领域项目“机器管招投标”活动,招标控制价共计569.34亿元,中标单位共有829个(含113个联合体成员),中标金额共计540.31亿元。
最高法:涉案系统与工具软件之间存在“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不能成立
建信云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建信云公司所称涉案系统与工具软件之间存在“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不能成立:即使广联达公司在参与涉案系统开发后,进行开发推广与涉案系统对接的工具软件,并取得一定竞争优势乃至市场支配地位,其取得该竞争优势也很可能是其通过参与涉案系统开发招投标获得开发机会并付诸创造性劳动所正当获得;相比之下,建信云公司没有参与上述招标并取得相同交易机会,相应没有取得后续竞争优势,也是其当初没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所致。
最高法还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表明广联达公司在完成部分开发并交付成果后,还继续操控涉案系统运行与决策。如果广联达公司无此类操控行为,则其与建信云公司等其他开发工具软件的经营者之间,也非“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充其量是一个掌握更多比赛(竞争)信息的“运动员”与其他“运动员”的关系,而在此情形之下将一个前期通过正当竞争和努力付出而掌握更多比赛(竞争)信息的“运动员”排除于比赛(竞争)之外也难谓公平。对广联达公司取得竞争优势是否应进行反垄断法律追究,从根本上还需回归上述法律问题,即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建信云公司所称涉案系统与工具软件之间存在“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并不恰当,有关争议也超出该案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最高法认为,建信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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