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父母养老,王女士花153万元购买养老会籍,与养老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养老会籍销售合同(世袭卡)》,之后,王女士的父亲入住养老社区三年后因病去世,其母亲也因病离开养老社区。王女士要求解约被拒,为此诉至法院。
1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调解结案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审法院:不支持消费者解约
上海一中院介绍,四年前,王女士为了让父母安度晚年,了解到一家养老投资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提供养老社区、养老单元和相应养老设施,而且还聘用了服务商为养老社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王女士与这家养老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养老会籍销售合同(世袭卡)》和《养老服务协议》。合同中写明,养老会籍入会费为153万元,养老会籍的使用期限为34年,王女士可以指定最多2人作为会员入住养老社区独立居住单元。同时,合同中也写明王女士可以通过转让、赠与、继受的方式退出养老会籍。
入住第三年,王女士的父亲因病住院,不久后便过世了,而母亲也因病失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看护,离开了养老社区。而后,王女士希望养老投资管理公司能够按实结算服务费用,并退返剩余会员费。后双方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购买养老会籍时,能够预见也明知自己的父母不可能在养老单元中居住至会籍使用期满,所以可以认定王女士购买养老会籍的初衷并非只考虑解决其父母的养老问题,再者,王女士购买的养老单元使用权可以转让、继受、赠与,因此《养老会籍销售合同(世袭卡)》不存在履行障碍,王女士主张解约,法院不予支持。而《养老服务协议》针对特定会员签署,服务费按年计付,且约定了解约条件,《养老服务协议》可予解除。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双方调解解约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会籍合同为新形态养老方式,应尊重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本案双方签订的《养老会籍销售合同(世袭卡)》及其配套的《养老服务协议》即为社区养老新模式,王女士支付的153万元入会费获得的是养老社区养老单元的使用权,以及享受养老社区内的各类配套设施。合同中对会籍使用期限、使用人员、退会条件都有明确约定,且约定的内容不存在加重王女士责任或者限制王女士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守契约精神,除非符合法定的解约条件,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会籍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在父亲因病去世和母亲因病需要专业看护的情况下,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会员入住养老社区的独立单元,也可以通过转让、赠与和继受的方式退会,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因此,王女士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其拒绝履行而主张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一种违约行为。法官注意到,如果王女士长期拒绝履约,之后必然会形成合同僵局。为了使双方当事人从合同中脱身,减少财产浪费,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有效利用资源,法官在征得双方意愿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以期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为双方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一一释法明理。经过一番调解,养老投资管理公司表示其同意解约,但因后续转让社区单元需要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以满足单元受让方的居住要求,要求王女士承担装修费用,并在入会费中予以扣除。王女士同意在解约基础上赔偿养老投资管理公司。法官就赔偿金额再次进行调解。法官一面向公司分析养老单元内部装修可能需要的金额,一面向王女士解释在不符合法定解约条件下,养老投资管理公司同意解约的诚意,以及常规根本违约的违约金比例。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老会籍销售合同(世袭卡)》解除,养老投资管理公司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入会费返还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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