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接到信用卡消费短信提示,但自己并没有消费,市民陈先生(化名)认为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可银行仍要求偿还 7 万多元款项,双方在上海黄浦法院对簿公堂 …… 那么,遇到所谓信用卡 " 盗刷 ",还需要还款吗?
称遇盗刷 不愿还款起诉银行
某日早上,陈先生由上海乘坐飞机前往香港出差。
当日下午 1 点半左右,陈先生查看手机,发现一条由某银行在 12 时 36 分发来的短信,提示陈先生使用该银行信用卡在一家实体商店进行了 5 笔消费。
陈先生表示,自己并未进行这些消费,怀疑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赶忙通过客服电话向银行反映,并表示希望银行拒绝向商店支付相关款项。
陈先生还称,接着,他立即前往当地警务署报案,但事后,银行仍将这五笔交易视为陈先生本人所为,要求陈先生偿还相关款项。
陈先生认为,他见信用卡被盗刷后,已及时请求银行停止向商店支付款项,但事后,银行仍要求自己偿还这一款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遂请求法院确认其在被告银行处所办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欠款 7 万余元不承担还款责任,并请求判令银行消除他的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
银行坚称 持卡人要按约还款
对于陈先生的诉请,银行并不同意。
被告银行辩称,涉诉信用卡既然由原告陈先生持有,陈先生应当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银行认为,上述有争议的这笔交易,是在实体店铺进行刷卡,根据合约约定,相应交易责任应当由原告陈先生承担,且原告陈先生自称相应信用卡被盗刷进行了报案,其所主张的损失应由公安机关追回。
至于原告所称 " 盗刷 ",被告银行表示向原告陈先生提供了保险的相应渠道,理赔金额高达两万元,因此若确实存在非本人刷卡行为,原告陈先生也可自行理赔减轻损失。
法院判决 盗刷并不影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此前原告陈先生向被告银行申办了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陈先生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抄写了 "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 并签字确认。
作为甲方的陈先生和作为乙方的被告银行所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未适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及所有境外交易,以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热线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 ……"
事发当日,原告陈先生搭乘民航班机于当日 12 点左右抵达香港某机场,在办理完出关手续后搭乘出租车前往下榻酒店,约下午 1 点左右到达。下午 1:30 左右,陈先生发现其手机于当日 12:36 连续收到了银行发送的消费短信,提示信用卡在商店进行了 5 笔消费,随即至消费地进行核实,并向当地警署进行了报案。
下午 1:35,原告陈先生通过被告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信用卡挂失。
法院认为,持卡人在申请使用信用卡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了解用卡风险,在确定申请成功之后应当严格遵守发卡机构的用卡规则,承担相应的用卡风险责任。发卡人应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持卡人的用卡风险,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当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成功后,领用合约和章程等约定对双方即具有效力,应当恪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持卡人作为卡片的直接持有者和控制者,对卡片的妥善保管负有直接责任,而发卡人仅能对卡片的使用进行适当的管控和提示,故原、被告在合约对于信用卡挂失前后的责任承担约定系根据信用卡的特点所设定,并未加重任何一方的义务。
现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案所涉五笔有争议的消费真实存在,该款项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来分配责任的承担。
原告陈先生所述盗刷一节,属公安刑事侦查范围,在未经确定之前,法院无法确认盗刷的真实性,且双方有关于透支责任承担的约定,盗刷并不影响透支责任的承担,如陈先生认为信用卡系他人盗刷致使其造成相应利益损失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此外由于所涉交易并未上报,故原告陈先生诉请要求消除征信记录的请求无事实基础,法院无法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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