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领域。其中,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乐平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此次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连同昌江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据《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对昌江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查,该车行为了销售便利,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与原获证产品蓄电池型号容量一致性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0月31日,景德镇市监局对该车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为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关键元器件,应依法申请CCC认证证书变更。但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益,擅自销售未经变更认证的装配非原装蓄电池电动车,导致所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与认证书不一致的蓄电池
2024年4月8日,乐平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蓄电池规格型号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期满后仍未改正。
经查,该电动车经营部于2024年4月2日从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部电动两轮摩托车时有原装蓄电池。该电动车经营部将原装蓄电池换到自己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上使用,销售时换了其他型号的蓄电池。
2024年5月9日,乐平市监局对该经营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某车行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8日,浮梁县市监局联合景德镇市监局执法人员来到浮梁县某车行处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销售区域内有两辆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与《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不一致,且在安装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经查,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从珠山区某电动车行购进,电池组另行购进加装。
2024年10月21日,浮梁县市监局对该车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某摩托修理部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
2024年8月7日,浮梁县市监局联合景德镇市监局执法人员来到浮梁县某摩托修理部处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销售区域内有两辆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与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不一致,且在安装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经查明,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是浮梁县某摩托修理部于2024年6月21日从景德镇市某电动车行购进,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出去。
2024年10月21日,浮梁县市监局对该摩托修理部上述违法违规,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某车行销售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蓄电池与强制性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
2024年8月14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监局对昌江区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一台铃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蓄电池型号、动力蓄电池生产者及充电器生产者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动力蓄电池生产者及充电器生产者不符。
2024年10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监局依法对该车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2024年7月24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监局在对珠山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珠山区某电动车行店内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鞍座经卷尺测量为560mm。其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8月7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监局对该车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2099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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