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2003 年春节前后,四川三名男子准备一起混社会,并认为要先杀人、抢劫来练练胆子。当年 5 月,三人在凌晨拦下一辆出租车,并将出租车司机残忍杀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某川、阳某刚和同案被告人唐某(已判刑)系同学、工友。2003 年春节前后,三人产生一起混社会之念,并认为混社会要先练胆。后郑某川多次提议通过杀人、抢劫等方式练胆,阳某刚、唐某均表示同意。
2003 年 5 月 31 日晚,郑某川、阳某刚、唐某乘坐出租车,先后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多个地点寻找作案目标未果。次日凌晨 3 时许,三人在达州市某医院附近随机招停并乘坐被害人简某孝(殁年 33 岁)驾驶的川 S 牌照出租车。
当车行至一处偏僻路段时,坐在副驾驶座位的郑某川让简某孝靠边停车,并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火药枪指向简某孝,不顾简某孝求饶向简某孝左胸部开了一枪。坐在驾驶位后座的阳某刚起身用左手扼住简某孝颈部,右手持折叠匕首,朝简某孝颈部、胸部等处捅刺五十余刀。其间,坐在副驾驶位后座的唐某起身按住简某孝右肩阻止简某孝反抗。郑某川、阳某刚、唐某见简某孝没有反应后,相继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简某孝因单刃刺器刺击致肺肝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川、阳某刚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某川、阳某刚为杀人练胆,预谋持枪械行凶,致一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均系主犯,且二人逃亡期间继续实施盗窃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惩处。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被告人阳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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