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惊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后,四川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简称“象鼻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被法院认定违法。他起诉索赔,因对二审认定的赔偿金额不满,遂申请再审。
2024年12月27日,宋东惊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昨日刚收到四川省高院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院已对该行政赔偿案立案审查。
宋东惊反映,此前,因他开办的宜宾市金东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简称“金东公司”)原厂房距离油库加油站较近,被要求搬迁,他遂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的地块上重新建厂。新厂房正式投入运行后,2023年1月又因地方道路改建被强行拆除。
2023年2月2日,宋东惊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同时提起两起行政诉讼,一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象鼻街道拆除公司房屋、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另一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象鼻街道赔偿其各类财产损失2207万余元。
2023年8月21日,翠屏区法院判决象鼻街道办强拆宋东惊厂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2023年12月11日,翠屏区法院就行政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象鼻街道赔偿宋东惊及其公司损失501万余元。因对该判决不服,象鼻街道办和金东公司双双提起上诉。
金东公司上诉认为,《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过低,501万不足以填补街道办违法强拆给他带来的损失,请求改判赔偿金东公司损失1680万余元。索赔金额降低,是因为他将厂区内几家合作商家设备剥离出去了。
鼻街道办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装饰装修损失以及上浮10%计算金东公司的损失过高。
二审中,象鼻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多项新证据,拟证明金东公司在其非法占用土地42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3355平方米建构筑物已被没收,不应当再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从该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前期政府系主动引导金东公司到该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签订的协议中也允许其在场地内修建厂房及临时设施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金东公司一直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完善生产经营以及房屋修建等合法手续,导致后续受到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宜宾中院二审认定,由于部分涉案厂房建筑用地尚未被征收,在集体土地,属于手续不全,象鼻街道和宋东惊均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认定象鼻街道办事处按照房屋价值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象鼻街道办赔偿金东公司损失390万余元。
二审宣判后,宋东惊于11月11日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12月26日,他收到了四川省高院的再审立案通知书。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