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3 日,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消息,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顺府办发〔2024〕1 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除以下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一)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12 日(农历春节期间,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三)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的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为准。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春节期间的 8 时至 23 时,其他法定节日的 10 时至 22 时。
二、燃放区域划定
大良街道:1. 五沙社区沿李家沙水道河堤段(离桥 50 米);2. 以智城路、新城路、环湖路、德民路为界以东区域及沿江大道、澄海路一带河堤段;3. 新滘社区美岸公园部分河堤段(工业路往兴业路约 200 米一带)。
容桂街道:1. 时光西堤;2. 南岸公园(凤祥北路以东,滨河路以北,桥西路以西区域);3. 容桂德胜河滨公园以及水悦云天至保利外滩对开亲水公园;4. 容里东湖公园。
伦教街道:1. 百里芳华精华段(三洪奇大桥西 150 米);2. 常教社区龙洲路以南晒莨场部分地块;3. 西海大桥边点(乌洲东北约 500 米)。
勒流街道:1. 稔海村百里芳华河堤路(东扶路)堤围外;2. 城西公园路段堤围外及西堤路西丫路口至百丈桥(离桥边往北约 100 米)路段堤围外;3. 塘源水闸以南约 100 米滩地;4. 新安水闸以东约 100 米滩地。
陈村镇:1. 合成社区党建公园至大都村鹭岛生态公园堤围段(伦桂路施工段堤围、潭洲恒力码头范围除外)。
北滘镇:1. 顺德西海工业大道(西海水闸旁边),长约 300 米,面积 14877 平方米;2. 上僚堤段外滩公园 ( 靠近乐从镇 ) 长约 260 米,面积 14751 平方米;3. 高村九尾沙到北滘沙水闸堤段外滩公园,长约 980 米,面积 58600 平方米;4. 林头堤段外滩公园(杨氏水产有限公司下游侧),长约 480 米,面积 25800 平方米。
乐从镇:1. 南线大堤,自沙边大街至乐龙路西侧约 100 米全线(含堤外子堤全域);2. 北线大堤,自沙寮口水闸至华阳桥(含东平滨河公园)除东平大桥以西 765 米,以东 500 米范围外;3. 乐从文化广场公园(中心广场除外)。
龙江镇:1. 麦朗永众驾校训练场至西安亭大桥底堤围段;2. 龙江镇陈涌北湖公园。
杏坛镇:1. 新涌桥边燃放区域;2. 马东大草坪燃放区域;3. 高赞大桥(北)堤外燃放区域。
均安镇:1. 星槎村海豚湾西江公园和滨江漫步道末端 300 米;2. 畅兴大道西中顺大围堤围西南地块。
划定燃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属地镇(街道)在现场立牌公示并加强管理。(具体位置详见顺德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示意图)
三、禁燃地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全域禁燃时间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本通告其他条款有时间冲突的,优先执行本条要求: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各类国家法定考试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 C、D 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 " 个人燃放 ""C(D)" 字样],严禁燃放 A、B 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六、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
(一)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 30 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 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电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区域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或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七)除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等有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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