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督促纠正处理涉企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
一起案例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或者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物业保修金,不符合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属于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应当予以纠正。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另一起案例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属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应当予以纠正。法工委向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及早作出修改,同时将有关政府规章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督促纠正。有关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还有案例显示,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报告透露,2024年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1999件,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发现的15件报备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报备机关纠正;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682件,经审查,发现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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