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肖暖暖
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发布认领无主物品的公告。公告中称,该局在案件侦办中扣押涉案黄金 1.032 千克(碎金),经多方联系调查无法确定黄金所有人,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发布认领公告,请权利人执有效证件及相关财物所有权证明,于公告期内与该局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该局将依照规定将相关财物作为无主财物进行处理,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告还写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公告期满。
图源:平安赛罕
这一消息也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和好奇:法律上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涉案财物都有哪些规定?
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告诉潮新闻记者,我国法律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涉案财物有明确规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 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等,都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他表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写明,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看到公告后,权利人要怎么认领财物?陈松涛解释说:" 有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没有产权证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合同依据、转账凭证等。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所有权证明或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不认可,就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确定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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