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许文峰、金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文峰时为基金从业人员,具有获取相关基金产品个股仓位、候选标的等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3月14日,许文峰控制使用“许某花”等9个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趋同股票,趋同交易亏损533,183.54元。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3月14日,许文峰与金鎏共同控制使用“范某芳”等8个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趋同股票、买入趋同金额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67.07%、71.07%,累计趋同交易亏损6,505,327.24元。涉案期间,许文峰多次与他人联络接触,明示、暗示相关未公开信息,致使相关人员控制使用的“狄某”“范某兰”“殷某”等3个证券账户与相关基金产品产生趋同交易,相关人员通过趋同交易盈利38,245.57元。
证监会认为,许文峰控制使用“许某花”等9个证券账户,利用浦银安盛相关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许文峰与金鎏共同控制使用“范某芳”等8个证券账户,利用浦银安盛相关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违法。许文峰明示、暗示他人控制使用“狄某”等3个证券账户,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许文峰单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亏损行为责令改正,并处600,000元罚款;对许文峰与金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亏损的共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600,000元罚款,其中,许文峰承担400,000元,金鎏承担200,000元;对许文峰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245.57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另外,许文峰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许文峰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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