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的申诉,近日,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三人收到了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此前,因出售火麻种子,三人因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判处缓刑,均未上诉。此后,他们的下家孔彪案以检方撤诉告终,而另两名下家张某、居某被羁押后无罪释放,该三人又提起了申诉。
针对三人的申诉,2022年7月,临沂罗庄区法院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23年7月,临沂中院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
侯如涛、白建军向澎湃新闻表示,火麻是一种“工业大麻”,并非是“毒品大麻”。他们销售火麻种子,不应该构成犯罪。他们希望再审时,法院能判处自己无罪。
2019年3月,孔彪被佛山南海区警方刑拘。同年5月,张某、居某夫妻被南海区警方控制;侯如涛、马爱红夫妻被临沂警方刑拘。同年6月,白建军被临沂警方刑拘。
虽同因销售火麻种子涉案,6人的最后处理结果却不同。张某向澎湃新闻确认,他和妻子居某曾被佛山南海区警方控制,羁押26天后被无罪释放。
孔彪案经过一番拉锯后,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
2020年3月,佛山南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孔彪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孔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南海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南海区法院重新审判。就在南海区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海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撤回对孔彪的起诉。2021年11月,孔彪获得了近16万元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孔彪的辩护律师戴国梁表示,火麻不具备毒品利用价值,不能直接作为毒品吸食。国外以及国内的禁毒大省(如云南省、黑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对大麻做了分类,细分为工业大麻和毒品大麻。工业大麻的四氢大麻酚(简称THC)的含量是小于0.3%,毒品大麻的THC含量大于0.3%。在本案中,孔彪销售的火麻种子种植出来的就是工业大麻,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孔彪销售的是毒品大麻。此案的一个教训是,警方在办理此案时没有对相关大麻种子进行专业鉴定,没有弄清工业大麻和毒品大麻的区别。
而在孔彪案未有最终结果前,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被临沂罗庄区法院判处缓刑。
判决书显示,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以来,侯如涛、马爱红在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鲁南国际粮油物流城“恒源粮行”商铺内,以牟利为目的,将从内蒙古自治区格林格尔县城关镇白建军处购入的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30吨进行贩卖。期间,侯如涛、马爱红将该批大麻种子向他人销售共计17.21吨。案发后,在侯如涛、马爱红的恒源粮油商行及仓库扣押大麻种子12.79吨。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从侯如涛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公诉机关建议对侯如涛、马爱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2019年12月,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如涛、马爱红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6万元;扣押在案的大麻种子12.79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此外,判决书显示,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白建军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以营利为目的收购销售大麻种子。2018年9月以来,白建军向侯如涛、马爱红销售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共计30吨。案发后,白建军位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的仓库扣押大麻种子20.02吨。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从白建军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
2020年10月,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白建军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7万元;扣押在案的大麻种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宣判后,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均未上诉。
申诉3年后获得再审
2021年,得知“下家”孔彪以及张某、居某均无罪后,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决定申诉。
侯如涛此前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妻子在临沂做杂粮生意,市场上很多人都卖火麻种子,“很多是买给鸽子、宠物等吃”。火麻种子一般按斤出售,卖几块钱一斤,每斤的利润也就几分钱,“主要靠走量”。
白建军表示,在他老家,一直都有人种植和出售火麻,也一直没有遭到查处。他出事后,就没有继续卖火麻种子,但当地很多人如今都在卖,没有问题。
侯如涛、白建军认为,火麻是一种“工业大麻”,并非是“毒品大麻”。他们销售火麻种子,不应该构成犯罪。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火麻是一种工业大麻,用途较多,可以作为医学原料、纺织原料、造纸原料等。目前,我国有地方种植火麻,网购平台仍有网店出售火麻种子。
2022年7月22日,临沂罗庄区法院驳回了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的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罗庄区法院表示,经审查,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由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显示,从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青岛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均为桑科大麻属植物大麻的种子,并且这些种子是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具有发芽能力。
罗庄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根据立法本意,只要非法买卖的“大麻种子”是未经灭活,并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该罪。综上,法院认为,侯如涛等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侯如涛、白建军等三人不服上述结果,继续申诉。2023年7月,临沂中院认为,原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三人的申诉。
之后,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继续向山东省高院申诉。在申诉中,三人提出,应对涉案大麻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是否超过0.3%进行定量鉴定,原审法院没有对涉案大麻种子是“工业大麻”还是“毒品大麻”作出认定及区分,系枉法裁判;其下家孔彪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判刑一年二个月后,又被撤销起诉,并获得国家刑事赔偿15万余元,应同案同判。
今年11月底,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三名申诉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指令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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