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王女士(化名)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因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正好位于她工位上方,担心公司高管为男性,可能会走光泄露隐私,每天带两把伞上班遮挡摄像头。公司通过人事多次与王女士沟通并发送了警告信,但是王女士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 18 个工作日。最终公司以王女士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仅遮挡自己所在工位,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 335124 元。提出上诉,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王女士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王女士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第三次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王女士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民生大参考 编辑:丁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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