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阳先生此前举报南宁一兰蔻专柜非法灌装试用品、“碧素堂”品牌多款产品非法添加着色剂的违法行为,南宁市青秀区和广东四会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予以三级奖励、不予奖励的举报奖励决定,其表示不服。
近日,阳先生告诉澎湃新闻,经行政复议后,4月中上旬,南宁市市监局予以二级奖励;四会市政府要求属地市监局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阳先生认为,举报奖励是政府部门对举报行为认可与嘉奖的具体体现,是对举报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尊重,更是对法律法规权威性的维护,无论是违法不予奖励还是奖金“缺斤少两”,均必然损害市场(药品)监管系统的执法权威,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月,阳先生在广西南宁市万象城百盛兰蔻专柜发现,部分护肤品试用装样品过期,且有员工私自灌试用装的现象,遂向有关部门举报。2024年4月,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关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的南宁柏联百盛商业有限公司琅东分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及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模糊不清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罚款合计40000元。其中,对阳先生所举报的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予以罚款30000元。
2024年6月,阳先生在天猫“碧素堂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两款标称为“董璇推荐”的精华油产品,发现疑似非法添加着色剂CI 12700,遂向国家药监局投诉反映。同年11月,涉事生产厂家广东碧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不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被广东肇庆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处以9万元罚款。同时,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发布的《化妆品监督检查通告》,该厂家因“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
2025年1月,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阳先生的举报为“三级举报”,称因该案件罚没金额为30000元,决定奖励其人民币600元。2024年12月1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阳先生,因对广东碧素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达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要求,且“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对该举报不予以奖励。
阳先生不服上述两项决定,分别向当地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4月16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向阳先生发函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8号,于2024年11月19日废止)第九条的规定,该局认定此前举报属于二级举报奖励。4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致电阳先生,称将督促青秀区市监局执行到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8号)相关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需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需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相应地,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同日,四会市人民政府也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此前的不予奖励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要求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奖励处理决定。
决定书中认为,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为由排除举报奖励,显属“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原料使用的禁止性要求,涉案产品违规添加禁用原料已直接构成违法,符合《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之兜底条款,应推定为假冒伪劣商品。
同时,涉案产品违反国家执行标准GB/T2990,符合《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构成要件。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援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作为奖励裁量依据,却未综合考量《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货值金额1%至10%奖励”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导致奖励裁量“显失公平”。
中消协315律师团成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向澎湃新闻指出,消费者对举报奖励的维权行为,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该行为体现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他们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促使监管部门重新审视案件,纠正了原本不合理的认定,维护了自身应得的奖励权益。其次,对监管部门起到了监督作用,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谨细致地处理举报奖励事宜,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有助于提升监管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再者,从社会层面来看,消费者的这种维权行为能够激励更多人积极举报化妆品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打击化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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