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工作事关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执法司法工作不仅要打击惩治违法犯罪,还要追求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从而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活力,是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题中之义,是公正执法司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课题。
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和合”“无讼”等价值理念。孔子的“泛爱众而亲仁”,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庄子的“爱人利物之谓仁”,都是从善爱自身、家人推及仁爱他人、社会,从而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合共生,最终无不体现为对“和”的追求。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促进修复社会关系、更好维护社会稳定,是对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新时代,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意味着发挥法律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惩罚功能,也意味着以建设性和恢复性的措施弥补损害。这在社会效果上有利于推动各方和解,从而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相契合,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越性。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执法司法工作承担着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职能,是修复社会关系、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如果重程序轻实体,为了尽快结案而忽视对案件实体公正的把握和追求,或者机械套用法律规定简单化处理,导致案子办了、程序走完了,实质性问题没有解决、社会关系没有修复,也可能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剧社会冲突。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不仅能够救济权利、解决纠纷,也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联动升级,实现社会治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从单向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更好支撑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法司法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要看到,受社会文化、法律规范、执法司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多重因素影响,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蕴含修复社会关系理念的法律法规还难以有效落实落地。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工作在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系统思维和系统观念,从思想理念、工作体系、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协调推进,力求形成整体效能,更好维护和修复因冲突被破坏的人与人、人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关系,在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树立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衡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成效的重要标准。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执法司法工作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法治理念,努力对刑事案件做到不枉不纵、宽严相济,对民事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对行政案件做到政通人和、取信于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强化“案结事了是本职,结案了事是失职”的意识,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执法司法工作的目标导向,在执法司法工作各环节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社会关系实质性修复。要强化“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的意识,把释法说理作为“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重要手段,以详细、充分的判决理由说明,真正让当事人既解“法结”更解“心结”,以“事心双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尤其是对争议较大、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充分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真正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健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体系。围绕更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完善执法司法工作体系,为做好执法司法工作提供坚强保障。要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针对法律规范中与修复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之处以及法律适用范围、修复性措施种类等方面的限制制约,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司法解释。要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发挥执法司法工作前瞻治理、前期预防的积极作用,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鼓励当事人之间协商沟通,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各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改善纠纷解决效果。要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协同工作体系,通过明确参与模式、细化职权分配、加强办案协同,避免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重复处罚”,充分凝聚各工作部门修复社会关系的强大合力。要积极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通过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提升社会力量的专业性和参与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增强工作效能。
提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业务能力。执法司法人员不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关系的“疗愈者”,执法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是决定社会关系修复成效的重要因素。要提升统筹适用法律的能力,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及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价值取向,熟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证执法司法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实现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兼顾。要提升沟通协调能力,执法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和冲突时,要充当沟通的桥梁,积极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平等对话,引导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促使各方利益平衡、达成共识。要提升创新思维能力,面对可能遇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敢于突破执法司法工作的既定模式和办案的惯性思维,积极探索适合具体个案的解决办法,从而有效修复社会关系。要提升换位思考能力,汲取中华法系重天理、尊国法、循人情的文化滋养,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充分考虑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和特殊情况,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统一,以办案质效提升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为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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