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摄像头是一种技术性的凝视,监控是对当事人的行动轨迹、身体活动乃至面部表情的精确记录,与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有着天然的张力。监控摄像头设置、管理既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涉及权利与权利的关系。
国务院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有的放矢,针对性地治理当下的突出问题,回应民众关切,有效平衡了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的关系,让“监控”不失控。
首先,《条例》明确安装摄像头必须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此之外,任何主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安装摄像头。《条例》还明确规定,要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如果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对监控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是对被拍摄者的强提醒,也在法规层面上明确禁止“偷拍”,这与安装摄像头必须是“出于公共安全的必需”的目的相一致。监控要堂堂正正地用于公共安全目的,不能是基于猥琐、猎奇的目的,并且摄像头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也必须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
其次,《条例》还严格规范了视频图像采集之后的信息保存、调取、使用,以防止滥用、泄露个人的视频图像信息。《条例》要求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等制度;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如果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可以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监控”不能失控,设置公共摄像头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不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每一个监控摄像头都应该是光明正大的,有强提示的标识,杜绝一切“偷拍”。深邃的监控摄像镜头背后的人、企业、机关单位要对摄像头负责,要对信息安全负责。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