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 5 名。令人意外的是,除 1 名 38 岁男子宁某外,其余 4 人均为年过六旬的退休老人。
经查,5 名犯罪嫌疑人为赚取 " 好处费 ",主动将自己名下 2 至 3 张银行卡出借给诈骗犯罪团伙,在明知转入自己账户的资金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指示对钱款进行转入、取现等一系列操作,沦为犯罪团伙 " 跑分 " 洗钱的 " 作案工具 "。
此次案件涉案 10 余起,涉案金额达 90 余万元。目前,5 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团伙收购的 " 两卡 ",都拿去做了什么?
一旦银行卡、手机卡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诈骗、洗钱、逃税、虚开股票账户等不法行为。最终都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买卖 " 两卡 ",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
5 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 5 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 ATM 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 5 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涉 " 两卡 " 犯罪面临的法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具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出租、出借、买卖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别让你的账户成为犯罪工具,拒绝出借、出租、买卖银行卡、手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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