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火热发动的第六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过程中,上海市总工会女工委发现,上海的企业积极有为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但也有个别用人单位出现: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护不到位,生育假期落实大打折扣,女职工就业“天花板”等问题…
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发布《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变相提高录用标准。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条款。
■要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在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性别、婚育状况区别对待。
■对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平台企业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杜绝性别歧视。
二、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落实“五期”保护措施。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禁止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至禁忌岗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
■依法依规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对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之后未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假、育儿假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经期、更年期:合理安排劳动强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
三、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与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妇科疾病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健康检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女性应纳入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体检范围。
■建立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专项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采取弹性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四、强化女职工权益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就女职工劳动就业、薪酬待遇、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发展、民主参与等基本权益,以及生育保护、帮助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特殊权益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加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积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量与劳动强度等。
■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女职工可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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