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无暇带娃,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有的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那么,老人带娃该不该收费?年轻人说好了给钱又不给了怎么办?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 年,马某与周某女儿共同生育小孩小洋。由于马某平时在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便将其子小洋交由丈母娘周某负责照顾,双方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共同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为马某提供照顾小洋的服务,马某每月支付周某的劳务工资 5000 元。没想到好景不长,马某遭遇了经济困难,生活开支大,双方协商暂按每月 4000 元支付,剩余每月 1000 元暂欠,后续按马某经济情况补发。
马某一开始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劳务工资给周某,2024 年 6 月后便拖欠支付工资,经多次催告还款无果后,周某无奈之下将马某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向其支付劳务工资、房租等款项合计 69500 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自己与丈母娘签订的《劳务合同》经口头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解除,之前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带娃为周某的自愿行为,不该计算报酬。马某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务工,并未与周某一家一起生活,不应该承担租房费用。同时,马某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每月 5000 元的 " 带孙费 "。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但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法定抚养孙辈的义务,因此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 " 带娃费 "。
本案中,马某委托周某照顾小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了具体报酬,基于合同约定,马某应当支付周某每月 5000 元的劳务报酬。现马某怠于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周某则有权要求马某支付报酬及必要的抚养开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给付周某劳务工资及租房费用 6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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