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近年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村居法律顾问、纠纷调解等,对于满足基层群众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财政保障,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质效的建议》。

于宁杰表示,近年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村居法律顾问、纠纷调解等,对于满足基层群众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明显存在着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资源分布和服务质效不平衡问题。
他指出,有的地方通过政府采购和财政补贴等形式,保证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稳定了法律服务队伍,促进了法律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的地方财政保障不到位,过度依赖公益服务,甚至简单将社会服务公益化,对法律服务机构实施不合理的考核,加重了法律服务业的负担,加剧欠发达地区专业人员流失,出现基层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恶性循环,有的地方反复出现“无律师县”与此也不无关系。
“充分的财政投入和合理的资金分配能够吸引和培养专业人才,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良性运转,对提高服务覆盖面和质量效率,起着关键作用。”于宁杰认为。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上,于宁杰提出的相关建议受到财政部的关注,财政部书面回复,在当年的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增加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容。他认为,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政保障,监督促进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落实《意见》规定和预算方案,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质效,十分必要。
为此,于宁杰提出如下建议:
一、贯彻落实《意见》规定,制定配套规章,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指导,加强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覆盖面。
二、增加基层法律服务的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向农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同时,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的预算和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其他事项挪用。
三、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监督,避免将公共法律服务简单公益化。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参与公益服务的律师和其他机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和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在采购法律服务时向参与当地基层法律服务的机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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