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公布的案例显示,某公司违法终止与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王某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有力维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悉,王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因王某处于哺乳期而顺延。期限届满前,王某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并告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经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本案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某不存在过错、伤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其在因哺乳期顺延的合同期限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订立。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澎湃新闻了解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明知哺乳期女职工有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单方终止合同,该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并判令支付赔偿金,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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