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机樱桃是否“有机”的争议,河北涿州的蔡先生和电商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彩虹星球公司)进行了一年多的诉讼。
2023年5月,蔡先生将其购买的彩虹星球合作社有机樱桃送检后,检测出一种可延缓植物生长,起到增产作用的植物激素“多效唑”残留。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有机樱桃不符合国家有机产品的标准,并据此判令彩虹星球公司向蔡先生退款160元并赔偿500元。彩虹星球公司不服,先后上诉、申诉,但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经检测,“多效唑”(注:一种植物激素,可延缓植物生长,起到增产等效果)含量为0.025mg/kg,检测方法为GB23200.113-2018。对此,被告彩虹星球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发布于2023年4月24日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4月份报告),以及发布于2023年5月26日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5月份报告)。4月份报告并无CMA认证,五月份报告虽有CMA认证,但仅针对“多效唑”“氯吡脲”“噻苯隆”进行检测;上述两份报告均注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检测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未经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测结果进行不当宣传。未经检验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
涿州法院认为,被告彩虹星球公司作为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案涉有机樱桃的销售方,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宣传及国家规定的产品。原告蔡先生在发现购买的樱桃存在质量问题后,经与被告客服人员协调无果后,将其拆封的产品送至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告的行为符合常理,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已经初步证明了案涉有机樱桃不符合国家有机产品的标准,被告应当提交有力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均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不能涵盖所有销售产品,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被告出示的两份报告中均注明了“未经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测结果进行不当宣传”,但被告仍然使用上述报告内容予以宣传。
综上,涿州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蔡先生主张被告退还货款160元并赔偿原告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个人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之行为并未侵害原告个人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书面致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3月20日,涿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彩虹星球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金退还货款160元并赔偿500元。
向市监部门举报未获立案
一审宣判后,彩虹星球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保定中院。
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蔡先生“无证据证明其送检的‘樱桃’样本与彩虹星球公司向其出售的‘彩虹星球合作社有机樱桃’为同一物品”等。
彩虹星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蔡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保定中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保定中院认为,蔡先生在收到涉案商品发现存在部分坏果情况后,及时与客服沟通,并要求换货,但并未与销售方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此情况下,蔡先生对涉案商品的质量产生质疑并送检,其行为符合常理。
保定中院认为,彩虹星球公司以蔡先生将涉案商品送检为由,主张其并非普通消费者,此主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蔡先生提交了其将涉案商品送检的检测报告,彩虹星球公司为证实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已取得有机认证等证据,但其在收到农残质疑后并未进一步证实其所销售的、蔡先生购买的批次产品不存在蔡先生主张的各项残留。故一审法院判令彩虹星球公司退款并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2024年6月20日,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彩虹星球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蔡先生表示,二审宣判后,彩虹星球公司虽主动履行了判决,但仍不服该判决,并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河北高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了彩虹星球公司的再审申请。河北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出炉后,蔡先生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12315平台”举报彩虹星球公司存在“有机产品认证违法行为”,且在商业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举报中附有本案相关判决、裁定及检测报告等证据,蔡先生请求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彩虹星球公司进行查处。
2月18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曲江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蔡先生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近年来,彩虹星球公司因宣传营销话术屡次引发争议。2023年10月,最高法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中,便有彩虹星球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案。
2023年12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还对彩虹星球公司作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为,彩虹星球公司对鸭屎香单丛乌龙茶、有机鸡蛋等49种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存在“产品信息宣传不准确,易误导消费者;产品检测不能全面、客观反映产品整体质量,与宣传内容不一致,易误导消费者;宣传数据无权威测算来源或权威证明材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片面地宣传或者对比,易误导消费者;展示信息与在售产品实际情况不一致,易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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