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传媒公司或直播平台签约做主播成为一种职业新选择,但其中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亚星游戏主播是谁。近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林某未经传媒公司同意自行停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2023年3月9日,林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进行为期三年的网络直播合作,合作期间,某传媒公司应为林某提供平台支持、人气打造等服务;林某每天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林某如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长开播,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亚星游戏主播是谁。
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为林某提供了直播间及直播设备,林某随即开始了直播亚星游戏主播是谁。2023年4月7日,林某以某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为由,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表示“不做直播了”,之后便停止了直播。某传媒公司与林某沟通无果,遂将其诉至梅江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7000元。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合同关系,所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恪守履行亚星游戏主播是谁。
对于林某提出的某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提供服务的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林某仅履行合同不足一个月便不再进行网络直播,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况亚星游戏主播是谁。与此同时,林某未能举证证明在2023年4月7日后与原告就解除《直播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便单方决定不再进行网络直播,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林某是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全部诉讼费用呢亚星游戏主播是谁?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结合双方直播收益及履行合同后原告预期可得利益,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000元;结合被告违约情况及案件情形,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为5000元亚星游戏主播是谁。
法官表示,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网络直播行业在用工形式上更加灵活亚星游戏主播是谁。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或直播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应综合当事人合意、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实际工作情况等多种要素进行判断。当下,一些网络直播合同存在过度强化主播违约责任、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对主播发展的投入情况、主播的直播收益等内容,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
法官提醒,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合同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审慎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和承受能力,尤其要详细了解工作性质、内容、条件等因素,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盲目签约亚星游戏主播是谁。在签订合同后,应做好工作留痕和证据保留,恪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文|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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