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华夏时报
11月22日晚,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起(002731.SZ)易主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案。
处罚决定书显示,符某民、朱映君二人长期按照各50%比例共同出资买卖股票,并按此比例承担盈亏,通过内幕交易萃华珠宝,4个多月时间合计获利大约3989万元。
证监会查明事实后,决定对二人没收违法所得约3989万元,并处罚款约1.2亿元,合计约1.6亿元,二人各承担一半罚没款。不过,因符某民已去世,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知名刑辩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责任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死亡,被处罚主体缺失,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无法实现,所以通常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责任人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利,违法所得仍需依法追缴。
萃华珠宝原实控人泄密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一家百年珠宝老店,萃华珠宝原实控人郭英杰家族曾在2022年前后两次谋划转让控制权。
2021年,浙江富商陈华崇拟通过受让部分股权、定增等方式,出资共约5.2亿元,成为萃华珠宝新的主人,但最终以失败告终。2022年1月28日,当年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萃华珠宝发布公告终止与陈华崇的股份转让暨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
然而,在终止向陈华崇转让股权前,郭英杰家族其实与锂业商人陈思伟(萃华珠宝现实控人)已达成另一份股权转让意向。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19日,郭英杰一方就陈思伟收购萃华珠宝的新方案及相关交易条款展开讨论,新方案同意陈思伟购买萃华珠宝股份并获得控股权。
直至2022年6月16日,陈思伟与郭英杰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萃华珠宝当日发布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这笔交易最终达成,陈思伟入主,至今仍为萃华珠宝实控人。
在此期间,2022年2月6日,即当年大年初六,春节假期最后一天,朱映君与郭英杰见面接触。2月7日,萃华珠宝因终止重组以跌停价开盘,符某民、朱映君二人控制的账户却在开盘后连续买入萃华珠宝。
证监会指出,符某民、朱映君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变化过程高度吻合,在陈思伟指派田某一与郭英杰商谈收购萃华珠宝的具体条件之日前后,上述账户明显放大交易量。买入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包括买入品种单一、新增多个账户买入、买入占比高等。
证监会查明,符某民、朱映君利用11个账户于2022年2月7日至6月16日交易萃华珠宝,累计买入金额约9645万元,卖出金额1.35亿元,获利共计约3989万元。行情数据显示,萃华珠宝股价在此期间累计涨幅达到80%。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证券价格的客观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也会打击普通投资者信心。
一人已离世不予处罚
2024年10月28日,证监会决定:对符某民、朱映君内幕交易萃华珠宝的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3989万元,二人各自承担一半,即约1995万元;同时处以大约1.2亿元的罚款,二人各承担约5984万元。
不过,证监会表示,因符某民已去世,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仅责令朱映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朱映君违法所得约1995万元,并对朱映君处以约5984万元罚款。
付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责任人已去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需有明确的处罚对象,责任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死亡,被处罚主体缺失,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无法实现,所以通常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不过,他表示,虽然在行政法中并未规定行政责任人死亡后违法所得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但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责任人不能从非法行为中获利,违法所得仍需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值得一提的是,朱映君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本案证券交易行为属于集体决策、使用公司资金的单位行为,符某民与朱映君的账户分成比例认定错误等。因此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不过,证监会对其申辩意见均未予采纳。证监会表示,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交易行为并非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所得也未归单位所有。朱映君与符某民出资比例各为50%,并按出资比例分享盈亏,二人的资金长期混同,故关于账户分成比例的认定并无不当。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惩治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中国城市专家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向记者表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市场行为,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将形成有力震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柏文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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