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0 日,有网友发视频称,在旺仔牛奶中疑似喝出老鼠。其视频显示,旺仔牛奶的罐体被用刀割开,露出罐底 " 一团不规则的黑色异物 ",视频配文 " 孩子打开喝了一口说味道很怪,倒掉打开后真的恶心 "。
22 日,该网友再次发布视频,称已与厂家取得联系,目前厂家提出了以一赔十的方案,而异状物则双方各自取一半,等待成分检测结果。
11 月 22 日晚,旺旺集团首席营运官蔡旺家在微博发文回应称," 安心、放心,不用担心。封闭管道,没有汤姆,更没有杰瑞。我今年 40 岁,我喝旺仔牛奶已经 28 年了。" 旺旺三公子蔡旺庭也回复粉丝留言称 " 明显有人在搞事 "。
11 月 23 日凌晨,旺旺集团针对近日旺仔牛奶相关舆论发布说明,称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赴现场,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同时对生产线进行全面审查,没有异常。公司已对留样产品封存备查。正与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尽快查清事实原委。同时,也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22 日晚,视频发布者彭先生向记者表示,此事他没有弄虚作假,拆罐的时候就是正常拆,里面的物品绝对不是他自己塞进去的,并对记者 " 发誓赌咒 "。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消费者怀疑食品内吃到异物,应当保留食品外包装、购物凭证、异物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沟通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协举报投诉。如果异物属实的,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如果还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等其他损失的,还可主张赔偿损失。
付建指出,消费者怀疑购买的食品有安全问题,在网上曝光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是需要辩证来看待。
如果消费者有一定证据支撑怀疑,曝光可引起关注,促使企业和监管部门重视,便于问题快速解决,体现了公众监督的意义。在曝光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歪曲、编造事实,也不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但如果是毫无根据的推测,就进行网上曝光则存在风险较大。
如果曝光失实,损害了品牌的名誉权和商誉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传播范围太广、情节严重的,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商家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等。
如果为了炒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炒作,若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需承担更多赔偿责任,如赔偿企业因名誉受损导致的销量下降、利润减少等损失。行为严重或者危害扩大甚至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依《刑法》第 221 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如果无意中买到假冒产品,消费者不知情,进行网络曝光,消费者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谁更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和企业损失?
付建表示,假冒产品生产者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进行生产并销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销售者如果对假冒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行为知情仍然进行销售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需要与假冒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销售者能够证明对于假冒产品情形不知情且没有过错,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生产者追偿。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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