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新疆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玛河市监”公布5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其中玛纳斯县某药房将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品共同存放,并在该医疗器械失效日期后使用2次,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并罚款10000元。
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如下:
玛纳斯县某拌面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
2024年7月24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拌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查询到检验报告No:2024SP0266,报告显示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玛纳斯县某蛋糕店销售过度包装产品
2024年11月18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蛋糕店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10月8日,我局收到编号为B24000024、B24000025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都为该商品包装的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均合格,包装空隙率不合格,该商品的包装属于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从玛纳斯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月饼和礼盒,自行包装成规格为760克/盒月饼礼盒和1100克/盒月饼礼盒。这2种月饼礼盒的包装层数都是三层,商品包装由里层至外层依次是:第一层包装为塑料袋,第二层包装为小纸盒,第三层包装为纸质礼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玛纳斯县某药房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1盒;2.罚款10000元。
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在玛纳斯县某药房监督检查时在该药房发现1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生产日期:20220530,产品批号:222801,失效日期:20240529,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20192400468)与合格品共同存放。经查,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78元/盒的价格购进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丙氨酸底物法)1盒,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使用试剂35次,其中失效日期前使用了33人次,失效日期后即2024年6月2日使用了2人次,使用价格是5元/人次,故货值金额为2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玛纳斯县某广告设计服务中心制作违法房地产广告
2024年11月14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广告设计服务中心制作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5577.52元;2.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5577.52元。
经查,2024年5月1日,玛纳斯县某广告设计服务中心为玛纳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58块广告牌,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制作的房地产广告未依法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广告涉及“绿意盎然的环境与便捷的交通让您的资产持续增值”未依法载明升值或投资回报内容。广告费用(违法所得)为5577.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玛纳斯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0月31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2.罚款5400元。
202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 2024X-J-JX03959G、No. 2024X-J-JX03960G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车辆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从呼图壁县某电动车店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进价每辆2050元,售价为每辆2700元,货值金额共计5400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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