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至8日首届“世界古典学大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大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教育部、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希腊文化部、希腊雅典科学院共同主办,主题为“古典文明与现代世界”。第三分论坛“古典语文与古典学传统”由西南大学、中希文明互鉴中心承办,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协办,参会中外专家60余人,浙江大学林志猛教授做学术报告《西塞罗与柏拉图论自然、理性与礼法》。
浙江大学林志猛教授在会上发言
林志猛:西塞罗与柏拉图论自然、理性与礼法
西塞罗的经典著作《论法律》(De Legibus)分三卷探讨了自然法、宗教法和官职法,他对自然法的阐述对后世的影响深远。西塞罗的这部作品有意模仿柏拉图的《法义》(Laws,林志猛译,华夏出版社,2023),西塞罗和柏拉图都关注人的自然本性及其完善,灵魂和理性。在西方自然法传统中,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是古典自然法的突出代表,与柏拉图的思想密切相关。
《论法律》从场景的设置、对话主题的安排到具体的论证,都有意模仿柏拉图的《法义》。《论法律》卷一阐述法律的根基为自然、理性,哲学乃是法律的基础,这与《法义》卷一的主旨相关。《论法律》卷二探讨宗教法,与《法义》卷八的宗教法和卷十的神学论证等也有直接关联。《论法律》卷三考察官职法,则对应于《法义》卷六的官职设置。卡斯珀(Timothy Caspar)的《恢复古典的创制观:西塞罗<论法律>义疏》(Recovering the Ancient View of Founding: A Commentary on Cicero’s “De Legibus”, Lanham: Lexington Books, 2011;中译本见林志猛等译,商务印书馆,2025年1月即出)充分关注到《论法律》的戏剧和修辞特性,并抽丝剥茧地剖析了其中的思想内涵,挖掘出西塞罗法律观蕴含的政治与哲学意图。
西塞罗认为,解释法的本质,需凭借哲学来探究,从人的自然本性去寻找,“按照自然生活是最高的善,亦即过适度的、符合德性要求的生活,或者说遵循自然,如同按照自然的法律生活,亦即尽其可能,完成自然要求的一切”(《论法律》I.56)。西塞罗更倾向柏拉图而非廊下派,他批驳了廊下派的自然法基于神圣天意说和人类中心的目的论。他表示人的灵魂源于神,并在天体运行中被“播种”,人回忆和认识自己便是在认识神。
西塞罗对自然正义和自然目的的看法也更接近柏拉图。西塞罗兼取了希腊与罗马对法的理解,认识到政治正义是自然正义与习俗正义的结合。法律要给每个人分配应得之物,还要在人遭受不义时进行矫正,而法律若要做出恰当的分配,就得充分认识每个人的自然本性,因此,法律需要包含智慧的要素。此外,在解释自然法和自然正义时,西塞罗追溯到法律和正义的起源或第一原则,这遵循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教导:探究某物“是什么”依赖于其开端,开端内含此物的终极目的和自然本性。
在柏拉图看来,好的立法应着眼于完整的德性,而非单一的德性,立法应基于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并以完整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立法首先是为灵魂立法,而后为身体的诸行为立法。柏拉图把诸神、灵魂、理智跟自然统一起来,竭力将理性和智慧作为法的基础。林教授表示,西塞罗效仿了柏拉图的这一做法。
柏拉图与西塞罗对于理性与法律也有共通的见解。柏拉图将法与理性、哲学关联在一起,认为法意图发现实在,法是理智的分配,理性力图成为法。法并非只是可好可坏的意见。西塞罗同样认为,人和神共有理性这一最美好之物,彼此间存在“正确的共同理性”(recta ratio communis)。法律便是理性,人与神在法律上也共有,法律不是意见或投票的产物。人具有理性和灵智,宇宙同样有,天体乃是靠理性运动。没有什么事物能超越自然,自然具有理性。
西塞罗与柏拉图的观点交相呼应,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源自至高之神的赋予,人经由完善和发展理性,可达到自身存在的最高境界。柏拉图则表示,人的自然目的在于追求心智的完满,爱智慧的哲人常被比作神样的人。不过,相比柏拉图,西塞罗为传统宗教做了更多保留,他所提出的“自然法共和国”基于对诸神的尊敬及诸神统治的自然,这种政制创立者的目标在于正确的理性,并能够以通俗的理性言说并教化公民。
从西塞罗与柏拉图的自然观出发,可进一步深入探究自然与礼法、法律与理性这两个哲学问题,看清西塞罗对自然、法律和理性的理解虽有廊下派色彩,但实则与柏拉图更相关,西塞罗的自然法、宗教法和混合政制观念与柏拉图思想有着紧密的关联。
(本文系首届世界古典学大会第三分论坛“古典语文与古典学传统”学术报告,由西南大学、中希文明互鉴中心供稿、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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