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一份事故调查报告称,2024年7月8日,咸宁路下穿隧道前期管道迁改项目幸福路和咸宁路十字路口东南角路面下方14米处,2名巡查人员在42#井下进行巡查时,被废弃空腔体内滑落的细砂压埋,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6万元。
《新城区咸宁路下穿隧道前期管道迁改项目“7·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按规范勘察而未能识别的一处废弃且无图纸记录的地下腔体,因无法采取超前防护措施,在雨水下渗、路面车辆扰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其内填细砂突然滑落,而工人巡查时擅自进入井道,应急处置失当造成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经现场勘查和公安机关侦查,本次事故不属于刑事案件,排除人为破坏引发事故的可能。
根据调查报告,7月7日19时许,朔航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电话通知工人张某某和钟某某开展夜间巡查。7月8日0时30分许,张某某和钟某某按要求到达 42#井作业区域。二人巡查时发现井内有积水,查看水泵运转正常后,在未向管理人员报告的情况下前往井道深处查看积水来源。张某某先行进入井道,钟某某随行在后。当张某某行至井道中段时,井道深处突然滑落大量细砂并迅速涌向洞口,张某某来不及反应,整体被细砂压埋,钟某某见此情景立即转身逃离,但被涌来的细砂冲至井壁,腰部以下被掩埋,上半身裸露在外。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某经治疗后出院回家休养。
调查报告给出的处理意见中显示,事故责任单位朔航建设公司存在未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人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教育等行为,建议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科信监理公司存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全部流程进行监督等违规行为,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理。
处理意见还显示,幸福路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未督促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监管,对监管失责负有责任,建议由新城区纪委派驻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纪检组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新城区住建局未深入组织隐患排查,危大工程监督检查存在疏漏,导致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区住建局党委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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